執行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