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依本辦法之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契約約定,或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