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9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之辦理情形,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申請人經稽查未依同意計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改善。經同意進入海洋庇護區核心區之人員,應隨身攜帶同意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