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
二、復育之物種非屬目標生物。
三、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經有關機關認定有害於投放地點之生態環境及生物,或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四、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來源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海洋植物之栽植地點未經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