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三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 第14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復育成果報告未經同意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下次之申請,並作為日後審查申請復育計畫之重要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