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之對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前,應檢具復育措施辦理申請書及復育計畫,於復育計畫辦理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其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申請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身分證明文件或合法立案證明。
二、辦理復育措施之類型及復育目標生物。
三、辦理復育措施地點之生態環境及復育目標生物現況。
四、辦理復育措施之生態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辦理後之必要監測。
五、如為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者,其執行人員名單及完成第七條第一項之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如為海洋植物之栽植者,應附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復育計畫之申請,駁回其申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二、復育之物種非屬目標生物。…
- 第11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
- 第12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復育計畫之辦理情形,包括標的、地點、時間、方式等內容,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經稽查有不符合主管機…
- 第13條復育計畫經同意後,其辦理或變更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同意:一、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有…
- 第14條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復育成果報告未經同意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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