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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