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