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