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9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