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