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應予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