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法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