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35條 法規:虛擬資產服務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3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