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