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由本會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