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本會備查。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