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虛擬資產服務商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