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