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6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納審查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