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但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檢舉前已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