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7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人員之資格與義務及托育服務之管理 第47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不得對受托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或經其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