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69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五章 罰則 第69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一、身心虐待。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