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3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申請人提出前條第一項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外僑永久居留證。二、足資證明眷屬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前條第二項條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供之居留資料進行查對。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