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第6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經前條核定得接受身心障礙服務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其永久居留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其取得身心障礙服務之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廢止,並終止服務。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