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依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鑑定及評估之結果,認符合該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其效期及相關事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評估結果,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提供其所需之個人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