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費用之部分補助。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