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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目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8條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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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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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三、學校、幼兒…
第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二、促進弱勢族群及…
第4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費用之部分補助。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資料,…
第7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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