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實地訪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