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三、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四、食品及餐飲業者。五、法人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