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13條 法規: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死亡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死亡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死亡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