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7條 法規: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前項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