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受託者經委託者同意,得將技術性事項委由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之第三人辦理;並於檢驗報告書載明第三人出具之檢驗報告編號或其他可供追溯之識別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