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受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醫療器材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保管義務。受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予委託者;必要時,得依委託者之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