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醫療器材檢驗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前項受委任機關(構),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其他所屬機關(構);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構);其權利義務關係,由委任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