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前條受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