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委託者應與受託者訂定委託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委託項目。二、委託期程。三、委託者之監督與稽核權利及機制。四、受託者因執行受託事項所知悉或持有之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五、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六、契約解除及終止後,受託者之義務。七、契約爭議處理機制。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