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7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臨床試驗申請、中止、終止及結案 第67條 臨床試驗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不適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有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亦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