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臨床試驗申請、中止、終止及結案 第61條 試驗委託者於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中央主管機關歷次核准之公文影本。二、修正前後之文件、資料。三、修正前後對照表。前項修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