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8條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二、臨床試驗計…
- 第59條臨床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臨床試驗名稱。二、試驗委託者姓名及地址。三、臨床試驗機構名稱。四、試驗主持人及協同主…
- 第60條試驗主持人手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基本資訊。二、試驗用醫療器材之臨床前測試資料。三、試驗用醫療器材已知…
- 第61條試驗委託者於臨床試驗計畫有修正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中央主管機關歷次核准之公文…
- 第62條執行臨床試驗期間,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
- 第64條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或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止或終止試驗時,試驗委託者應即通知臨床試驗機構、試驗主持人、…
- 第65條已中止之臨床試驗,應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繼續執行。
- 第66條臨床試驗結案報告經同意核備或同意結案前,試驗委託者、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前項成果發表及宣傳之限…
- 第67條臨床試驗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不適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有關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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