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45條 審查會為第三十七條之審查或查核時,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命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限期改善、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行變更臨床試驗內容。二、顯有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之事實。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四、有事實足認臨床試驗已無必要。五、發生其他影響試驗之風險及利益評估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