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試驗委託者應擬訂臨床試驗計畫,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執行臨床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