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第28條 試驗主持人應嚴格遵守臨床試驗計畫之內容。但有緊急情況須執行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試驗主持人應於處置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