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第30條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逾三年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