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第29條 臨床試驗數據應準確、完整、即時記載於個案報告表;其有更改時,應載明更改日期及更改人之姓名,並保留原記載內容。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其正確性,並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