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試驗委託者 第11條 試驗委託者與受託研究機構間之職責分工,應以書面訂定協議。試驗委託者應對臨床試驗數據品質及完整性,負最終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