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試驗委託者 第6條 試驗委託者應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下列臨床前研究,並以臨床前數據及臨床評估之結果,證明試驗設計之合理性:一、產品設計。二、安全性及功能性測試。三、風險分析。四、其他必要之臨床前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