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7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維修,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之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一、產品髒污之清潔。二、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三、瑕疵品整機之更換。四、產品之校正。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維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