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12條 本法施行前,醫療器材商已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取得藥商許可執照者,於本法施行後,免重新申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原核准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並重新核發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