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16條 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歇業;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得免繳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