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母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五款衛教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一、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同一版面或具連續性質之版面。二、併同醫療器材動態廣告,連續刊播。三、衛教宣導之演出或代言者,與其他醫療器材廣告之演出或代言者相同,而使消費者誤認為廣告或有誤認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